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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9-10-25
        • 訪問量:9

        【概要描述】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行業經濟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提高經濟效益,推動交通行業廉政建設,促進交通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交通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交通行業內部審計,是交通經濟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依法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

        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概要描述】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行業經濟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提高經濟效益,推動交通行業廉政建設,促進交通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交通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交通行業內部審計,是交通經濟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依法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9-10-25
        • 訪問量:9
        詳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業經濟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提高經濟效益,推動交通行業廉政建設,促進交通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交通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行業內部審計,是交通經濟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依法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 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以及為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現經濟目標提供保證和咨詢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的直接領導下,依法獨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工作方針,堅持審計、幫助、促進相結合的原則,規范審計行為,防范審計風險。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和內部審計準則,忠于職守,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應當支持、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內部審計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內部審計工作,打擊報復內部審計工作人員。

          第二章 審計機構與人員

          第七條 為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的管理職能,交通部設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交通內部審計工作。

          第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強化審計監督,加強審計機構和隊伍建設。

          第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交通企事業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與本單位其他職能部門同級的內部審計機構。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交通企事業單位,應按照審計職責落實、分管機構明確、審計人員適任的原則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工作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條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與其承擔的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內部審計人員。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任免前應征求上級主管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內部審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具有較高的審計、會計業務水平和必要的經濟、法律、工程、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予以支持和保障。

          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創造條件,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后續教育。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本單位予以保證。

          內部審計人員享受適當崗位補貼,具體標準按照財政部門或比照當地審計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審計職責

          第十六條 交通部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管理部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國交通行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省級及省級以下交通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管理其所屬單位(含駐外機構和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所屬單位,下同)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本地區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交通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管理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七條 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下級內部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并指導檢查審計工作開展情況。下級內部審計機構應按要求及時辦理,并接受指導、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的要求以及財務隸屬關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駐外機構,下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交通規費征收管理和建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

          (七)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八)對本單位有關經濟合同簽訂、對外投資決策、產業結構調整、國有資產處置、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等重要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九) 對本單位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審計調查,對國家財經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管理所屬單位、指導行業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內部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辦法;

          (二)檢查、督促所屬單位、指導本行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三)下達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明確工作重點,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四)組織開展行業性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組織內部審計理論研究,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六)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宣傳內部審計工作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

          (七)配合有關部門對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審計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下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報送下列資料:

          (一)內部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

          (二)交通審計統計報表;

          (三)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及重要的審計報告、審計調查報告;

          (四)嚴重違法、嚴重損失浪費、貪污賄賂案件的專案審計報告;

          (五)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六)內部審計工作信息、經驗材料;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審計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可以授權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范圍內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事項進行管理,并對其從業資質和審計質量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年度末就審計計劃執行情況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提交總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和技術水平,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四章 審計權限

          第二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制定相應規定,確保內部審計機構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是:

          (一)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及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生產、經營、財務和經濟管理等方面的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和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內部審計制度、辦法,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審定后公布實施;

          (四)檢查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和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十一) 對違法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或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二) 對本單位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十三) 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可直接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反映。

          第二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擬定審計方案,確定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并提前3天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三)對審計事項,應取得證明材料,記入審計工作記錄,寫出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記錄應由相關人員簽章認證。

          (四)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應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意見。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但審計組應作出說明。

          (五)將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記錄以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送審計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進行復核。復核完畢,擬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連同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審批。

          (六)將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或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或經批準的審計報告),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執行結果。

          (七)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或經批準的審計報告)如有異議,可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提出,該負責人或權力 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在未作出新的決定之前,原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或經批準的審計報告)仍然有效。

          (八)對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或經批準的審計報告)的情況,應進行后續審計。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建立審計檔案,并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財務、紀檢監察等部門應充分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一條 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以及揭發檢舉違法行為、保護國有財產的有功人員,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或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6日發布的《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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